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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业者在粤设立旅行社改由广东审批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家旅游局、商务部近日联合以第45号令公布了《关于废止〈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的决定》,相关审批工作由广东省依法自主实施。

    据介绍,2009年起实施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商务部联合制定。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的审批层级由国家旅游局下放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批顺序由工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2016年,国务院对《旅行社条例》进行了修订,相应修改调整了“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的审批程序。因此,2009年起实施的《办法》制定的依据、行政许可审批主体和程序等相关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关审批工作可由广东省依法自主实施,《办法》已无保留必要。

    据此,国家旅游局、商务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要求,决定废止《办法》,该决定自2018年2月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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