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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生死状"存废并非保障驴友安全的关键

新民网评17日消息15日,在浙江省景宁县炉西峡失踪的三个上海驴友”目前仍生死未卜,对于户外探险旅游的反思已经开始。针对驴友在出行前,往往要与活动组织方户外运动俱乐部签订生死状——“如出现意外,一切人身或经济责任将由驴友本人自负”,上海旅游局法制热线专家刘巍嵩律师称:这种“生死状”,在法律上绝对是无效的;任何活动,不论是否收费,其组织者都要对参与者的人身安全负责。一旦发生意外,组织者都将承担民事责任。  

刘律师所称生死状无效,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约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然而,自助游活动中的伤亡事故,其原因多是山洪爆发、恶劣天气等自然原因,或者是驴友自身的生理问题,或者是迷路等其他原因,但一般不是作为签订生死状一方的组织者“造成”的伤害。该法条还是否适用呢?其实,即使“生死状”真无效,其实也不影响当事人的责任分配。  

从法律性质上如何看待新兴的普通公民自行组织的自助游?当事各方权利义务如何分配,才是公平的呢?  

目前对于探险性质的旅游线路,由于危险性高、利润低,尚无正规旅行社组织,因此驴友出行多以俱乐部活动的性质。自助游不是旅游服务合同,组织方一般也不是经营者,其应该是一种自然人间的“合伙”关系,各方基于自由意志共同参与到户外旅游当中,应是“风险共担”,而不是像旅游服务合同那样,由旅行社承担一切安全救助的责任。当危险发生时,驴友之间作为合伙人,有着一般的相互救助义务。从法理上分析,只有驴友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同伙伤亡的,才应承担责任,比如对落水同伴没有尽到“必要”的救助,没有及时报警、求救。  

以上只是原理分析,由于各地各种的自助游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这也造成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比如上月北京刚宣判一案, 2007年媒体工作者小颖,参加了由某网站网民自发组织的攀登灵山的自助游。途中小颖由于身体状况等原因意外死亡。其家属将网站和发起活动的网友郝先生和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多万元。北京海淀法院驳回了所有诉请。  

而2006年在广西一次户外自助游中,骆某被山洪冲走。法院一审中,以驴友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判决12名驴友赔偿21万元。看似受害者得到赔偿,但对社会也造成了巨大的潜在伤害。试想如果,几个网友合伙去旅行要冒赔偿十几万,乃至几十万的风险,那么势必扼杀中国所有的自助游,最后大家都没有得玩。好在今年2月南宁市中级法院做了终审判决:发起人梁某补偿3000元,其余11名驴友各补偿2000元。法院的改判理由是:梁某不是从事营利活动,骆某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驴友们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基于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判令驴友做出几千元的“补偿”。  

驴友自助结伴出行,本质上属合伙权,乃至是一种结社权,属于私法自治的范围。自助游带来更大的自由,更大的自由意味着更大的风险,这点驴友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所以当不幸发生时,不能苛责同伴,也不能苛责政府机关。从另一方面说,相关政府机关和法院,不能从“班主任”的立场看待自助游的责任问题,毕竟所有驴友都是成年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都应该了解到相关的风险。  

针对户外探险活动混乱无序的现状,上海市旅游局局长道书明日前表示,上海准备考虑成立行业协会来规范驴友活动。未来,或许会出现通过旅行社组织,或者行业协会规范的驴友活动,但驴友们自发组织的户外运动因为更符合这一活动的精神内涵,所以可能依然会是主要的形式。要保障驴友们的安全,需要的是全方位的制度设计,“生死状”的存废,其实并非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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