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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指责虚假上市 探路者回应三大质疑

探路者成为第一个被告的创业板公司!

从2001年就开始代理探路者产品的金牌代理商成都新星休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责探路者在招股书上披露的自营店情况与事实不符,涉嫌为上市虚假陈述。目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预计3月初开庭。这一消息已经得到诉讼双方证实。

招股书涉嫌虚假披露?

据成都新星休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师雄介绍,成都新星休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从2001年就开始加盟探路者,在2004年--2008年期间成为探路者全国最大的代理商,然而目前成都新星休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却面临着代理关系名存实亡的尴尬。

胡师雄表示:“我们的代理关系目前还没到期,但是探路者已经有一个多月没有给我们供货了。我曾哀求他们,但是他们很强势。”

据悉,成都新星休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此次起诉探路者有两个理由,一是探路者在招股书中对于自营店的披露有虚假嫌疑;第二个理由是探路者违反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于自营店的虚假披露事宜,胡师雄称“在招股书中,探路者已有的自营店列表中成都仁和三店和成都百货大楼新馆店均不存在,百货大楼新馆早就被台湾远东集团买走了,而仁和三店是卖奢侈品的,根本不存在该自营店。”

探路者在晚间的澄清公告中指出“直营商场店37”是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计划投入的店铺之一,并不是公司现有的直营店铺。网易财经通过查阅探路者招股说明书发现,在280页确实有“直营商场店37--成都百货大楼新馆”的描述,不过该店是此次探路者募资欲在成都建设的7家自营店之一,而并不是探路者已经拥有的自营店。

此外探路者表示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的释义部分明确披露:加盟店是“由加盟商开设的独立店铺或专柜,由加盟商自行负责所有的店铺或专柜的管理工作并承担责任”。公司对加盟店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但并未将加盟店纳入公司的资产范围。

特许经营权疑问

据胡师雄透露,成都新星休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起诉探路者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探路者涉嫌违反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他表示在商务部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特许人需要对被特许人披露相关资料,比如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同时还需要在商务部备案。

探路者则认为,公司完全具备特许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的相关要求,并于2008 年10 月21 日在商务部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备案登记号为0111400900800004。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表示,商务部的这个管理办法要具体看待,如果成都新星休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在和探路者在签订合同时,探路者没有提供相关资料,使得成都新星休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经营损失,那探路者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给其造成损失,则很难在法律上认定特许经营主体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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