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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救游客应付费的理由

编者按:四姑娘山驴友获救,有些网友争论获救者是否应为救援付费。其实这个话题并不新鲜,这篇文章虽然评的是另一件事,但性质相似,我们认为作者的观点值得被传播。

    接连读了两起新闻,北京市先后动用各约300名特警、森林警和消防队员等警力,包括直升机组,到市郊猫耳山、灵山救援玩登山大学生和居民,我心怀不安,在微博上写了一段简评:“医院的急救车如果要收车费,北京警察300余人连夜救那些登山者更应该收费。警察应该出动救人,可是冒险者也应该为他们耗费公共资源付出代价。”博友评论有同意有不同意的。完整表达我的观点,看来很有必要,相信也是有益于许多人理清思路的。

  1996年我曾冒天下之大不韪写下一篇《对余纯顺们说不》,当时媒体都在歌颂失踪于罗布泊的上海旅行家余纯顺的英勇无畏。我说,“当巴州国际旅游总公司提供了一系列资料,并向他说夏季绝对不能穿越罗布泊探险时,他自信地表示定要打破这个‘神话’:实际上是他想创造自己超越科学的神话。”(见同年7月19日《南方周末》)

  现在,我坚持这样的观点,“探险”和“冒险”不是一回事,不论是出于科研需要还是试探人体极限的探险,本身应该是尊重生命、尊重科学的,做好一切准备防止伤亡,万一发生意外,那就是为人类的事业献身,值得敬重。而不论是正经的工作还是个人玩心跳,心存侥幸地蛮干,都纯属“冒险主义”,不能笼统地表彰他们的“勇敢”。我们不再号召未成年人向扑灭山火而牺牲的少年赖宁学习,强制要求高空表演的杂技队员身系保险带,这些都是人道主义观念普及带来的社会进步;同样,不鼓励甚至限制国民进行不尊重生命、不尊重科学的户外冒险活动,也是实行人道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参与救援的清水镇派出所副所长李英海说,他们对被救出的“驴友”一般就是批评教育,但面对越来越多的驴友被困事件,希望相关部门能立法规范;另一名警官认为,应该对组织者进行一定的惩罚。显然,仅仅宣扬“人民警察为人民”、不惜一切代价救援遇险者,不仅是片面的,也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不负责,误导一些人有恃无恐地冒险。

  那些不听劝阻甚至违法冒险钻山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动承担责任,他们应该受到行政的和经济的处罚。对那些心存侥幸冒险的人,应该让他们付出经济上的代价,当然最轻的代价是自己买意外保险。现在的情况是,与复旦、北京理工大师生的登山探险不同,恰如有些“驴友”说的,是商业公司在做这种冒险生意,有的是旅行社、有的是户外活动网站,打着参与者AA制名义在组织。商业活动组织者不应该承担出警救援的费用吗?

  主张和支持对冒险者收取费用的网友举了发达国家的例子。网友“一马青尘”在博客中举美国的收费为例;微博友Judy在转发我的微博时说:“在日本,救护车不收费,但近年地方财政紧张,部分地区正设想按病症轻重适当收费,杜绝轻症也叫救护车的现象。日本户外活动普及。户外救援事后收费,技术专业行动迅速。一次遇险通常须花费数十万至数百万日元不止。热衷于有一定冒险性的户外活动爱好者,基本加入各种保险,比如滑雪保险、登山保险等。”我觉得,这才是正常的,公平的。

  由于我们的教育,从幼儿园到大学一贯要求的是听话,考试背标准答案,学生缺少讨论和辩驳训练,相当多的国民思辨能力不足,基本的逻辑搞不清。在这个问题上,不少人说,登山者是纳税人,警察应该为他们服务;聪明一点的则说,医院是事业单位,有的还是营利性的,而警察是公务员,即是纳税人供养的。这是只有“大概念”,完全没有具体分析:政府财税收入如果足够多,应该全民免费医疗呢,急救车还应该收费吗?既然财税收入是有限的,钱当然要用在最需要的地方,政府不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纳税人也不可能享有无限的权利。在当下中国,平民的医疗、教育和养老保障水平还非常低,登山是公民必要的基本支出吗?

  又有人评论说:救人“总比三公消费浪费了好”。这就不是说理,是转移命题的抬杠了。你痛恨“三公”消费奢侈而浪费纳税人的财富,这是一回事;但它并不是其他一切不合理不公平支出的理由。好比你不能因为领导用公款大吃大喝,而将自己拿把办公室椅子回家合理化,说物尽其用总比让领导挥霍公款好!为找刺激冒雪登险山者占用消防队员和直升机等紧俏公共资源,如果不付出一点经济代价,那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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