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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户外运动管理条例出新

2008年9月23日,新疆昌吉召开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外运动立法调研会,据会议上了解到,《新疆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草案)》2008年有望出台,并对近几年来人气极旺的户外运动进行规范化的引导和管理,将可能成为我国第一个专门的户外运动管理法规。

《新疆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出了对户外运动组织者进行责任追究,即开展户外运动机构要负责每个成员安全,擅自从事户外运动的将处以5000到2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组织者也要没收非法所得,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关于新疆户外运动管理条例的草拟过程:

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一位参与条例草拟的部门负责人认为,户外运动意外的发生有几个重要原因,一是有些组织者和领队没有经过专门的系统培训,自身能力有缺陷。2007年,南宁一群大学生把营地设在河床上,突降暴雨,造成一人溺水身亡。还有装备物资和准备不到位,那几位在漂流中失踪的俄罗斯探险者就是因为在漂流前没有对玉龙喀什河的地势、落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户外运动管理条例将会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  

另一位条例草拟者说,现在,许多户外俱乐部和领队通过在网上发贴来招募活动队员,一旦出了问题,找不到责任主体。还有些户外俱乐部会要求参加者签订一个《免责协议书》,自己倒是规避了风险,参加者的生命安全却得不到任何保障。《免责协议书》的确是保护了领队,但同时也让参与者受益,至于如何受益,他未作详解。但是他强调,每次行动都会有应急预案。  

对户外运动俱乐部和领队进行统一的资格认证,对户外活动线路实行审批制,都是正在草拟中的管理条例要考虑的重要内容。网上招募的户外活动也将受到规范。按照管理条例草拟者的构想,自治区的户外运动俱乐部和领队首先要经过严格培训,获得自治区体育局颁发的相关资质,才能组织活动。对于海拔3000米以上的探险活动,因其危险性较大,参与者也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户外探险活动如果跨地区,准备工作和整体方案应到自治区体育局审批;如果仅在本地区,也要报请当地体育部门审批。  

一位条例草拟者说:“没有救援体系做保障,户外运动走不远。救援应当是政府行为。”乌鲁木齐现在虽然有一个民间户外救援组织,由热爱户外运动的志愿者组成,但是能力十分有限,遇到跨地区的、危险性较大的救援行动便爱莫能助。在本文提到的几次大规模搜救活动中,全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才得以完成。对于如何建立正规的户外救援体系,目前尚在探讨之中。  

户外运动爱好者对这个尚在草拟之中的管理条例非常期待,一位老资格的“驴友”说:“希望这个条例能增加户外运动参与者的安全感。”一位户外俱乐部的负责人说:“我们期待着一个科学的、积极的管理条例,这对于提高新疆户外运动的水平,推动这项运动更好地发展都很有意义。”

中国户外网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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