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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5月1日施行 擅改行程最高罚50万

旅行社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针对广大消费者最为反感的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合同违约等现象都有明确规定。  

3月18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旅游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其次,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条例》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对于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的旅行社,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导游,领队人员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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