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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驴友索赔案二审改判 驴头驴友均无过错

在经历近两年的“择日宣判”等待之后,“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终于在近日二审判决。而这一判决相对一审而言,几乎是颠覆性的。包括“驴头”(自助游组织者)梁某在内的12位自助游“驴友”(即旅友),在被认定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后,二审法院认定,最终按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公平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每人酌情给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驴头”梁某3000元,其余每名“驴友”各2000元,共计25000元。   

这一结果相比一审判决的“驴头”个人赔偿16万余元,其余“驴友”共赔付近5万元,总计21万余元的数额降低了18.5万元;而除了赔偿数额的变化外,更主要的是完全推翻了一审法院认定的“驴头”及驴友对受害人死亡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认定。   

有法律人士评价称,此判例在完全推翻一审判决的有过错侵权责任认定基础上,开了我国在无过错情形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补偿的先河。   

案件回放

一审判决律师不服   

认为属“法官造法”  

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答应与同伴陈某一同前往。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溯溪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的河谷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   

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   

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被告共赔偿4.8万余元。案件宣判后,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有评论说,法院的一审判决,将“驴友”出行免责条款中包括生命自负的AA制“潜规则”否定,这就意味着在今后的“驴行”中,发帖的“驴头”将要对每位“驴友”意外伤亡负最大的责任。这将对目前户外探险或自助游活动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梁某等12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院。2007年3月13日进行的二审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由当地6家律师所的9名律师组成了庞大律师团免费代理该案。法律援助律师团发起人、建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申素表示,为了打好这场官司,他们在网上公开招募组成的“临时辩护队”,前后数次相聚,搜集证据,探讨案情。申素说,建邦律师事务所共有4位律师加入“律师团”,他们之所以组团进行法律援助,是认为一审判决是一场“司法非难”。一审判决下来后,他们看到了主审法官以《驴友案:主审法官吃螃蟹》为题发表的文章,里面描写了法官的办案经过及判案思路,甚至包括了他们为此案定性而召开的三次合议庭会议的纪要。   

申素认为,从法官行文及判案的初衷来看,一审判决纯属“法官造法”: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法无明定的情况下,竟然能判所谓的驴头“组织者”承担60%的责任,而且还能把其余人的责任区分出来,法官怎能为了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就凭空造法呢?现在二审开庭,如果没有人介入,一审法官的判决假使得到了上级法院的支持,他们认为公民都将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中。特别是广西是个多民族的地方,很多人都有自己自娱自乐的方式,如果按此判决,以后谁还敢组织游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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