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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旅游景点应设免费开放日

     中国户外网据天府早报讯 近日,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通过,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首次增加了景区优惠的相关内容,以及对旅游资源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资源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将旅游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

  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景区优惠

  应建立免费开放日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中首次增加景区优惠政策的条款。《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旅游景区景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

  该负责人表示,“这并不是一条强制性条款,而是一条指导线条款。”

  历史建筑

  不得擅自改建拆除

  《条例》对于旅游资源的保护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将旅游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鼓励支持

  旅游度假区开发

  “目前中国旅游活动已经开始由观光式旅游向休闲度假式旅游转化。”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增加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市场及旅游者需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规范发展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

  一点遗憾>>>

  民宿问题最终未能写入新条例

  《条例》修订草案曾提出类似于民宿的概念,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居民利用自有空闲住宅有偿接待旅游者食宿的,或者向旅游者提供民俗体验、休闲游乐的,接待设施和服务应达到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按照旅游接待服务相关标准,保障服务质量。”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规定最终未能写入新条例。“民宿这个概念很难界定,争议也比较大,最后还是没有增加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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