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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制定旅游法 有望依法整顿旅游市场秩序

    中国旅游法草案27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必要规范。这意味着,今后中国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有望实现有法可依。
  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就草案内容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发展。
  截至2011年底,中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均居全球第三位。
  尹中卿表示,旅游业的跨越发展,极大地拉动了中国经济增长,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增加了劳动就业,扩大了消费需求,带动了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了区域城乡协调和社会事业发展,丰富了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增进了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制定旅游法是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尹中卿说,目前中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愈演愈烈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严重损害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民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于旅游法草案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尹中卿指出,草案从四个方面就此问题进行了必要规范:
  第一,针对“零负团费”,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第二,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三,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种标准。
  第四,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此外,草案还强化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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