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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热议“驴友”遇险问题称应禁止前往未开发景区

    正在北京举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所作的关于旅游法草案的说明,内容涉及立法必要性、立法总体思路、草案主要内容以及本法调整范围、资源保护、旅游发展规划、解决旅游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旅游市场规范等问题。

  据尹中卿介绍,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旅游业属于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低、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服务性产业。为了不断丰富旅游产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草案共十章98条,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旅游安全、零负团费、景区票价、强迫购物、导游执业许可、旅游者维权困难等,均有相应规范。

  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

  规范景区管理 提升旅游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在分组审议时说,2008年3月我曾领衔提出过制定旅游法议案,我赞成制定本法。旅游品质一直是旅游消费者和社会广大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举个例子,我到国内几大名山旅游时看到,本来钟灵神秀、巧夺天工的名山大川,现在已经被开发成为一个个“市场”,旅游者抱着观山看景的愿望而来,结果却被迫逛了一回市场,好景点上的最佳位置也被当地人承包了下来,不交钱没办法留影,有一种乘兴而来、败兴而走的感觉。建议旅游法要明确规定景区内商业网点比例和内容,进一步规范景区管理,来提升旅游质量,让消费者体验到真正的旅游。

  突出生态效益 促进科学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中伟在分组审议时表示,旅游法应突出生态效益。生态旅游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保护好生态,是旅游开发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也是旅游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 旅游开发一定要和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在保护中发展,一定要防止无序发展和破坏性发展。现在旅游业发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一些新疆的景点都是牧场,现在往往都圈起来作为旅游景点了,有些发展是无序的,因此一定要在发展中突出保护。

  强化安全意识 保障旅游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兴凯在分组审议时提出, 旅游法对组团旅游、有组织旅游的安全关注较多,但对自助旅游、自由出行方式旅游的安全几乎没有规定,建议增加自助旅游、自由出行方式旅游的安全规定的条款。因为旅游不仅是旅游业发展,也是国民健康、国民幸福、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表明了国家形象、国民素质、国家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铁农认为,现在出现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带有一种所谓自发性,到非开放旅游景区去自发的旅游活动比较多,有一些探险性质的旅游,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驴友”。“驴友”出现的麻烦很多,已经出现了多起,如到没有经过开发和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地方去玩儿,玩儿的过程中,遇到了突发的天气状况,遇到了路径不熟的问题,出现了很多危险。一方面,这些年来我们在救助上出现了很多感人的事迹,但同时,浪费了大量的资源,救助动用的力量相当大,成本非常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希望在制定旅游法的时候,应同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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