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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登山途中死于中暑 家属状告活动组织者

    户外运动因为刺激、冒险、富有挑战性,深受“驴友”的喜爱。但出行途中发生意外,责任又应当由谁承担?2015年3月2日,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审理了该市首例因“驴友”意外死亡引发的案件。

驴友.资料图

 

 

    爬山途中驴友因热衰竭死亡

    庭审持续了整整一个下午,在原被告的对话中,记者大致还原了登山当天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

    刘戈生前32岁,是家中独子,平时酷爱户外运动。去年9月,刘戈通过当地一个知名户外运动俱乐部的微信平台报名参加四明山登峰活动。

    9月17日,刘戈在下山途中,大概是3点左右感到身体不适,同行的人用对讲机和领头的陈生,也就是本案的被告说了这个情况,陈生让其他同伴给刘戈喝水、吃了些葡萄干,让刘戈在原地休息。过了许久,大部队都基本到达山下,还是不见刘戈身影,陈生返回看到刘戈头冒虚汗,情况越来越严重,立即叫了救护车。

    “救护车到了之后,发现山上的小路开不进,被告就组织人员把刘戈抬下来,因为刘戈块头很大,所以大家抬了2个小时才把人抬上救护车。”被告方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解释了为何从发现不适到送往医院花了那么久时间。

    当天晚上9点,刘戈被送往杭州医院,最终因为热衰竭(严重中暑)抢救无效而于次日过世。

    刘戈的父母和妻子认为,被告陈生作为户外俱乐部的负责人,是本次活动的组织管理者,而且在刘戈感到不适后,没有采取适当的救助措施,送医也不及时,这才导致了刘戈因严重中暑死亡。于是,将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4.9万元。

    被告是否是活动组织者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陈生是否是活动组织者展开激烈的争论。

    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庭上提出,陈生经营户外俱乐部不是一年两年,是十几年,其俱乐部在嘉兴有相当的知名度,刘戈是通过俱乐部的微信平台知道活动,而且整个活动中都是陈生在领队。“在驴友活动过程中,你组织了、管理了、召集了,就存在一个法律的义务。”

    陈生的代理律师则坚持此次活动是一次自发性的活动,陈生并不是活动的组织者。律师还提交了一份报账单,证明本次出行的费用是11人自费,均是AA,活动后多退少补。“原告在诉状上说被告以收取费用盈利为目的,其实我们没有收费。”被告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转账记录,显示被告在活动后已将多余的钱款退还给每个驴友。

    另外,被告律师认为,即便陈生是组织者,也没有任何过错,因为召集帖的内容包括食品参考、难度系数,尽到了告知义务,也明确写明了责任,刘戈如果参加活动是通过召集帖,他就已经用自身的行为接受了特别说明的内容。

    对于被告的这一说法,原告方并不接受,“被告名下的俱乐部组织的短线旅游活动每周有3到4次,如果是普通网友组织的活动,不可能那么频繁。而且被告的退款行为是在刘戈发生意外后,被告显然是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是一种免除自身责任的做法。”

    救助措施不当?送医不及时?

    法庭上,死者刘戈的代理律师和父母多次向被告方追问这样一个问题:“刘戈身高一米八,身体健壮,以前经常参加户外活动,怎么会因中暑这样的小病就没了命呢?”看得出,刘戈的家人对于刘戈因为中暑死亡的事实至今耿耿于怀。

    “实际上刘戈是中暑了,如果陈生让人安排他到树荫下休息、及时给他服下藿香正气丸,那么症状就会得到缓解。然而,陈生只让刘戈在原地休息,吃的葡萄干也对中暑毫无用处。”原告律师认为,正是因为被告缺乏必要的医疗常识,缺少必备药品,才导致了病情的恶化。

    另外,原告方还提到了救护车送医不及时。“据我们了解,救护车是有路可以上山的,我们实在不明白,为什么被告要让人抬刘戈下山,白白花了2个多小时,再加上之前原地休息的时间,先后一共花了4个小时,而医生说最佳抢救时间是2个小时。”

    被告方表示陈生并非活动组织者,在事情发生后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驴友都是第一时间进行救治,作为同行的伙伴,被告已经履行了超过合理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被告方认为,事故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死者自己承担。
到底刘某的死亡应该由谁负责,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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