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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驴友索赔案二审改判 驴头驴友均无过错

律师们的这些观点,也得到了民法专家的力挺和支持。时任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孟勤国,是侵权法专家,他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是《物权法》的国内三大建议稿之一。他表示,一审判决可以说是“法官造法”的典型案例。他认为一审判决有四点值得探讨。   

首先,法院不能认定收钱就是营利。孟勤国认为,“驴头”确实收了每人60元钱,但关键要看收的60元钱是不是作为“驴头”的劳务费。如果作为集体活动的开支,用到了每个人的活动上,它就不能认定为营利性质。它的性质就好比班费,假如学校收了班费几十元,你能说明班级用来营利吗?   

其次,“驴头”对他人没有注意义务。大家都是成年人,选择在哪里宿营是商议决定的;如果当时有人提议说扎营在河床不安全,“驴头”坚持在此宿营,后来出了事才能由他承担责任。受害者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也有注意义务,而不应该还要别的成年人帮助骆某注意安全、尽安全义务。   

再次,“驴头”是倡议人而非领导人。在自助游活动中,“驴头”只是发起人、倡议人;驴头和驴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让其承担主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原审判决的社会效果和倾向性不好。自助游是一种社会交流方式。如果以此为先例,让“驴头”承担相应责任,那谁也不敢自助游了。因为不管是自助游,还是几家人出游,作为发起人都要承担责任。以此判决,只要有两个人在一起,提议方就要承担责任,就要注意对方的安全,那这个社会还怎么交流呢?   

法院态度   

认定一审判决   

缺乏事实依据   

此案发生后不久,国内又有多起自助游性质的“驴友”在游玩中不幸遇难或伤残,而且同在广西,又有一起摩托“驴友”遇害案爆出。一时间,多起诉讼迭起,多名当事人等待着这起被称为“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正如律师申素所说,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而是成文法国家,但同类案件的首例判决结果,仍会对今后的类似判决产生示范意义和影响。   

据悉,南宁市中院对此案判决也采取了极为审慎的态度,他们不仅广泛倾听各方专家的意见,更是逐级请示上级法院。在上报自治区高院后,区高院又请示最高院,终于在不久前,拿到了最高院对此案判决的相关指示。即本案的死亡损害结果与上诉人的行为之间不构成单独或共同加害关系,也不存在构成民事过错的事证和因果。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一般(过错)侵权法则处理。建议适用《民法通则》132条、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7项规定,按无过错公平责任并根据各当事人的就业及经济收入状况酌情处理适当补偿。   

最终,二审判决认定,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性。上诉人及骆某等人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梁某只是这次活动的发起人,并非组织管理者。活动费用在发帖时也已明确是“AA制”,即自助式,事实上不存在梁某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梁某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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