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Bulletin analytics

中国驴友索赔案二审改判 驴头驴友均无过错

法理分析   

可能成运用公平责任   

原则解决纠纷的范例   

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相比究竟有哪些变化?其意义又在何处?广西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孟勤国表示,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判决在基本事实认定上是正确的。首先,按照法理和法律规定,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第一,有违法行为;第二,有损害结果;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而该判决已经认定其中三个构成要素缺失。   

首先,它强调了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次,它强调了“驴头”没有过错。再次,它强调了由“驴头”发起、“驴友”响应的自助游不是违法行为。而这三点等于宣布在一般侵权行为认定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它缺失了三个要素;而按照法理规定,缺失一个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原来的一审判决正是在这三个要素缺失的基础上认定为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的。   

其次,它否认了该自助游具有的营利性质。二审开庭时,该自助游是否具有营利性质,是法庭的争议焦点之一。而原审判决是以认定具有营利性为前提的;而我们认为事实是实际支付的钱没花到每人交纳的60元标准就出事了,这只能表明“驴头”他还没有来得及与大家做结算,而不能认定就是他要营利。因为AA制本身就是事先约定好的结算方式。   

孟勤国还坚持自己的观点:“我当时就对媒体说过,大家都是成年人,应该自己做判断;不应该让别人对你的行为和性命负责。如果觉得露营点和路线有危险,你可以拒绝,也可以提异议。但受害人都没有做。”   

孟勤国认为:此判决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将会对今后的类似案件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宣告了“法官造法”不行,维护了成文法的权威。“众所周知,我国是大陆法系,与欧美法系的判例法不同,我们是成文法国家。因此,这就规定了任何一个法官不能随意‘造法’,不能随便找几条理由,然后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其次,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上,合理而且科学,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再次,此案可能是国内较为罕见的运用公平责任原则解决纠纷的一个范例。   

孟勤国分析说,《民法通则》里规定了用三种责任来解决民事侵权纠纷。第一种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本案原审判决运用的就是这种责任。第二种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认定它必须具有《民法通则》里规定的几种情况。如所饲养的动物咬了人,主人因未尽到管理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又如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砸死或砸伤路人,可能是狂风吹落的,但房主也要承担责任。   

第三种,即本案判决认定的公平责任。它是指没有人有过错,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无过错,第三人也无过错。在此情况下,损害结果发生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要行为人和受害人分担损失。   

但这个公平责任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都没有这条原则。许多学者不赞成此种责任形式,原因是既然无过错,又凭什么帮助分担损失呢?因此,到目前为止的司法实践中,极少有适用公平原则作判例的。   

此次“驴友”案运用公平原则作判例,可以说把公平原则具体化了;形成一个判例,等于解释了公平责任,以及确立了公平责任的一种场合;对于公平责任理论的形成很有意义。从此点说,这个判例具有很大影响,它对中国正在制定中的《侵权行为法》将产生很大影响。   

但孟勤国同时也认为,此判决适用公平责任还值得推敲和研究,因为它缺少理论阐述。因为前面已说明了行为和结果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公平责任的认定应该是行为和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但无过错的。可本案中变成了既无关系又无过错。因此,在此情况下,运用公平责任值得推敲。按此判例,是否以后只要两人以上的人同行发生损害,另外的人就要承担赔偿?


上一篇 下一篇

分享到:
相关评论:

我要跟帖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观点。




大本营

在线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