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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驴友索赔案二审改判 驴头驴友均无过错

大家作为一个团体,出于人道主义,互助、自愿还是可以的,但作为法律责任值得商榷。用公平责任可以说有利有弊。如果与一审判决相比,确实有很大进步,使得自助游不会冒很大风险,只会冒较小风险,可以鼓励大家想得更细一点。不利之处在于会减少社会交友的频率和规模。因为公平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它与自愿捐款完全是两码事。如果法院下判,有人不履行,法院也必须强制执行。   

当事者说   

无过错还要赔偿 梁某有些想不通

专家的忧虑,在“驴头”这里得到了印证。据悉,南宁中院对二审判决采用了不公开宣判的方式,由于法院事先与援助律师和各位“驴友”进行过调解和沟通,因此对此次判决结果,驴友们还是有了充分的思想准备。但虽然与一审判决相比,无论是在责任认定还是在判赔数额上二审都有了很大变化,但在为何无过错还要赔偿这一点上,梁某有些想不通。   

梁某表示,其实即使法院不强行判赔,他们12个人也是早就认定肯定要给死者家属一定补偿,因为毕竟大家与死者一起相处过,现在死者家属失去了亲人,大家肯定要表示一下。但他希望那是在先认定他们无过错的基础上的自觉自愿行为。现在的判决承认了他们均无过错,却又强制他们给予补偿,这就改变了他们的初衷。“不是出多少钱的问题,而是以什么理由出这笔钱的问题。”   

但“驴头”和各位“驴友”对次此判决的认可远比他们的代理人差得远。为“驴头”梁某提供无偿代理的申素律师表示,他本人和上诉方律师团的全体律师都非常满意这一终审判决结果,这一结果既是他们着手上诉之前所追求的,也是二审庭审之后所预料的最终结果。   

申素说,“二审法院采信了我们为还原真相收集到的新证据及依据这些证据所做的充分论理,对影响案件性质的几个关键事实如组织召集、收费结算、天气状况、自救营救等进行了重新认定。纠正了一审法院对本案自助户外探险活动的违法性、营利性、盲目冒险性的不当判断。”   

其次,二审将上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从一审判定的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调整为无过错的公平责任补偿。这一调整既还了12位上诉人“清白”,也在适度合理范围内调衡了生者与死者双方的相应道义责任。申素表示,“说实在话,在我们律师团的共同认知中,从来就没有把终审结果定位在绝不承担包括道义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这一标志上,适用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适当给予经济补偿一直是我们内定的底线。此外,对死者及其家属的不幸,全体上诉人自始至今都愿意尽到一份道义责任,量力给予一些经济补偿和心灵抚慰。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道义责任在数额上的认知有所差异,没能最终达成调解,对此,我们感到有些遗憾。”   

“不过,若从更广泛更深远的社会效应来讲,本案判决也许要比调解结案更好。‘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凝聚了法律界特别是司法审判理论与实务界智慧和经验结晶的终审判决,无疑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但愿这个判例,能让所有已在旅途和将要踏上旅途的朋友,能暂停下来思考一下:在追求享受旅游的喜悦之前,自己还应准备和关注些什么?”申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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